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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需符合的条件
来源:黑龙江晨报   2008-05-21 16:20:31    评论

(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二)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 


  (四) 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达到卫生、节水符合相关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 


  (五)排水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 


  (六) 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七) 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八) 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 


  (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市属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十) 庭院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十一) 庭院做到清洁、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十二) 已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十三)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十四) 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十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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