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买了3年多还没办到房产证,省城的王女士等7人为此将开发商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本报曾报道),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开发商返还房款,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王女士等7人经济损失。
2005年5月9日,王女士与同济置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合肥市桐城路的富通时代二层一间店铺。合同还约定,交房日期为2005年9月30日,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供给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不能取得房产证,原告有权退房。被告应在原告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20日内,将已付购房款退还给原告,并按已付房价款的2%赔偿原告损失。但直到王女士等7人起诉到法院后,该店铺的房产证仍没有办理下来,王女士等人对开发商失去信任,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房屋升值后的经济损失15万余元。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等人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符合合同约定。依据合同,开发商应当按照总房价的2%赔偿王女士等人的经济损失,遂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开发商返还王女士购房款233160元,并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4663元。其他六位业主也分别拿到了类似结果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