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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
来源:转载   2008-04-18 13:45:21    评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和谐合肥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十八项民生工程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现有农村低保制度基础上,实施扩面提标。2008年将三县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900元的农村特困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在省定人均补差标准基础上,2007年原保障对象提标23元,给予年人均补差460元;2008年新增保障对象提标23元,给予年人均补差200元。将市区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000元的特困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在省定人均补差标准基础上,提标43元,给予年人均补差480元。所需资金,省补助人数的省定标准部分由省与县(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超过省补助人数的省定标准部分,由市与县(区)按1:1比例分担;我市提标部分由市与县按照7:3比例负担,市与区按1:1比例分担。

  (二)建立覆盖全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继续完善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督查,控制基金结余,进一步推进门诊统筹,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扩大受益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在2007年人均5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由20元提高到40元,省财政补助标准由15元提高到30元,县财政补助标准由5元提高到1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10元提高到20元。

  (三)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2008年三县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免费提供农村学生国家课程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照省政府皖政〔2008〕3号文件执行。市区义务教育学生免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属学校学生免学杂费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学生免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市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由区财政承担。享受城市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市属学校免书本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免书本费、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四)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2008年,完成全市60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任务,到2010年底,全面完成全市170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广播电视节目的覆盖任务,使农民能够收听收看到中央和本省的4套以上广播节目和8套以上电视节目。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市财政、省发展改革委、省广播电视局共同承担。

  (五)建立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通过提供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解决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按照省政府皖政〔2008〕3号文件执行。所需资金地方分担部分,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财政负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六)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自2006年7月1日起,20年内对大中型水库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2010年,基本解决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脆弱等突出问题。所需资金,由中央统筹安排。

  (七)实施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2008年,开工建设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400公里,同时做好2009年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所需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每公里补助12.5万元,市财政每公里补助8万元,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配套安排解决。

  (八)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机制。2008年,全市所有县、区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2010年末,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城市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十一五”期间,各县(区)实物配租户数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廉租住房保障所需资金,主要通过市、县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及争取中央财政补助等方式安排,省财政适当予以补助并实行以奖代补。

  (九)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加快实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进程,解决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的迫切需求。2008年,全市完成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1000例,所需资金,主要通过省财政预算安排和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社会捐助解决。

  (十)继续实施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9项民生工程。具体办法继续按市政府合政〔200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切实实施好市政府新增十项民生工程

  (一)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从2008年5月1日起,对市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发放260元保障金,以自由职业者身份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5年的社会保险补助。所需资金,1988年10月8日至2003年底的被征地农民,市、区按照3:1的比例分担;2004年1月1日至《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各区将已筹集的保障资金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由市财政统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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